1、規范不明、多頭審批導致的合法與否難以判定的問題
廣告牌的設置密度、建造標準、版面要求等方面缺乏具體明確統一的規范,導致現有的廣告牌五花八門。廣 告牌的審管部門不明,審批標準、審批程序等更是缺乏統一透明的規范,多頭審批、隨意審批、關系審批的現象 屢屢皆是。
據我們了解,絕大多數廣告牌都經過一定的審批手續。大多數是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以及所屬的城 管中隊、建設(規劃)管理所等審批的,也有少數是縣區規劃部門審批的(但大多是通過各種關系取得)。而 2005年9月省交通廳等五部門曾發文(蘇交法[2005]66號文),規定只要有臨時土地租賃協議、鄉鎮以上(含鄉鎮 )規劃批準即可。省工商局在2006年8月8日又再次下文通知,只要具備上述材料即可申領戶外廣告登記證。因此 ,廣告公司認為,手頭的審批手續是合法有效的。
2、整治行為的執法依據問題
整治措施如限期拆除、強制拆除等往往缺乏實體法依據,容易變成違法行政而被詬病。有些廣告公司會以已 經取得了用益物權為由不予配合。
3、執法主體的適格與執法程序的規范問題
現在由交通廳牽頭整治,但是,交通部門迄今并未審批、管理過廣告牌,整治過程中,以誰為執法主體較為合適 ,需要探討。
此外,執法程序往往存在告知時間短、以公告而非個別通知、不賦予聽證機會等不規范問題(浙江高院、杭州中 院去年曾有認定整治行為違法的判決)。
4、密集設置區域的協調難問題
某些區域的廣告牌設置較為密集,且分屬于不同的公司,如要拆除,究竟應拆除哪一個會成為難以協調的問 題。
5、補償及賠償問題
有些廣告公司會已經履行了一定手續且建造廣告牌花費了不菲代價,甚至以已經取得了用益物權為由,要求得到 補償。也有的廣告公司以遭受違法行政為由,要求賠償。
廣告公司與廣告業主之間的合同不少尚未到期,如被拆除,將面臨高額的違約賠償。此外,作為場地出租方 的村委會一般都是一次性收取5-10年的租金,這些租金一部分發給了村民,其余大多被花費一空,無法退還。
6、部分公司及從業人員的生存問題
據我們了解,有相當一部分公司參與高速公路沿線廣告經營不久尤其剛從其他廣告公司受讓廣告牌不久的公司 尚未收回投資,一旦被拆除,則將面臨毀滅性的打擊,幾十萬甚至幾百萬的投資將無法收回。連帶會影響到從業 人員的就業和稅收的減少,有廣告公司甚至揚言“要與高炮共存亡”,這給社會增加了不和諧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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