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朋友圈內轉發廣告不僅要盡到一般的注意和審慎義務,還應清楚法律對廣告發布或者轉發的禁止性規定以及相應的準則,盡到特殊的注意和審查義務。
新廣告法已于2015年9月1日正式實施,并被稱為史上最嚴厲的廣告法。其中規定,自然人通過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間接地介紹自己所推銷的商品或服務,應為一種廣告行為。因此,在朋友圈內轉發廣告應慎之又慎,否則可能會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從規定本身來看,新的廣告法對自然人運用自媒體發布、轉發廣告的行為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作出了嚴格的規定和限制,要求除非關系消費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虛假廣告外,自然人明知或者應知為虛假廣告仍然轉發的,應根據其過錯程度,對其行為課以一定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刑事責任。首先,虛假廣告本身具有誤導性、欺騙性等違法特征,易于誤導或者欺騙消費者,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一種侵害,本身是一種侵權行為。因此,行為人明知或者應知為虛假廣告而在朋友圈內轉發,其行為是一種侵權行為,必須承擔相應的民事侵權責任。其次,無論以何種媒介或者方式轉發虛假廣告,當然也包括利用自媒體發布或者轉發虛假廣告,其行為本身就具有違法性以及社會危害性,因此,在朋友圈內轉發虛假廣告的行為應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嚴重情形下甚至會承擔刑事責任。
當然,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的結果也必須以事實為依據,并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相較于一般傳統信息傳播和交流方式,朋友圈的信息(廣告)發布或者轉發更易獲得受眾(潛在消費者)的關注和信賴。因此,在朋友圈內轉發廣告必須盡到相應的注意或者審慎義務,不僅要盡到一般的注意和審慎義務,應了解、清楚和明白商品的性能、功能、產地、用途、質量、成分、價格、生產者、有效期限、允諾等或者服務的內容、提供者、形式、質量、價格、允諾等,而非存在誤導或者虛假信息,而且還應清楚法律對廣告發布或者轉發的禁止性規定以及相應的準則,盡到特殊的注意和審查義務。否則,在朋友圈內轉發虛假廣告或者轉發行為違反相應的法律規定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